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十二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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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苏州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十二五”规划
节约能源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大力推进公共机构节能,有利于加强公共机构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发挥公共机构的导向和示范作用,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
为推进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合理利用能源,降低能耗,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为2011年~2015年,分四个部分:一是“十一五”全市公共机构用能现状分析;二是“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三是“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重点工作;四是完成“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降耗任务和指标的保障措施。
一、“十一五”全市公共机构用能现状分析
“十一五”时期,我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机构节能和创建节约型机关工作,构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管理体系和网络,大力开展节能降耗宣传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制度,积极推进节能技术改造,注重长效管理,强化考核监督,全体干部职工的节能节约意识有所增强,节能节约措施逐步到位,较好地控制了能耗和行政运行成本不断增长的态势。经2010年末统计,全市共有公共机构总计为2448家,参与能耗统计的单位共有1610家,建筑面积为1124万平方米,用能总人数310491人,公车7610辆。2010年,全市公共机构总耗电量38601.8万千瓦时,人均综合能耗1026千克标煤/人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25.6千克标煤/平方米年,总耗水量1778万吨,人均用水76.2立方米/人年吨;汽车总耗油量1716万升,单车平均年油耗2254升。与2005年相比,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6.3%,人均用水量下降28.35%,车均耗油量下降22.31%。但是,从总体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总量偏大、能源利用率不高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通过调查分析,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还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节能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健全。依法履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范围、内容还没有实现全覆盖;各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机构还没有完全到位;教科文卫体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还没有充分发挥;部分公共机构还没有设置专门的节能管理专职人员。
(二)节能管理制度及激励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大部分公共机构能源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少数单位对节能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节能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存在浪费能源资源的现象;能源报告制度和节能考核制度执行不力;在节能管理、节能改造、节能应用等方面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能耗统计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尚未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管理平台,对能源消耗进行实时监测;能源消耗统计制度不完善,存在覆盖面不全、少数数据失真的现象,难以客观反映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和节能情况。
(四)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公共机构用能设备普遍能效较低,如高效节能灯的使用量占照明灯具总数量的比例偏低;空调、电梯等大型用电设备普遍未采用节能技术;办公设备管理粗放,电脑、复印机、打印机的选择,还没有完全满足节能、高效的要求;公务用车还存在着超标、能耗高等现象。
(五)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任务艰巨。我市各级公共机构既有办公建筑外围护结构基本未采取任何节能措施,保温隔热性能差,传热系数高,能源消耗量大,且大部分集中供电、供水的办公楼,还未实现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节能改造资金需求量大,任务艰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为依据,以转变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以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为目标,通过健全法规,完善政策,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节能管理水平,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为建设“三区三城”做出表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对全市公共机构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统计和分析,进一步完善能源定额标准和年度工作目标措施。
2.坚持分类推进。充分考虑全市不同地区、不同类别公共机构能耗水平之间的差异,兼顾节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各类公共机构的节能管理工作。
3.坚持突出重点。通过健全奖惩制度和考核评价,督促各单位加强节约用电、节约用水、节约汽油、节约办公用品的管理,并辅以必要的节能技术改造,实现管理节能。
4.坚持示范引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培育“倡导节约文明,引领节能行动”的机关绿色文化;通过把节能工作列入市作风效能考核体系,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意识;通过各级领导的率先垂范,推动节能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三)节能工作目标和节能量指标。
管理目标:
1.全面宣传贯彻《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及市《十二五节能工作规划》等节能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2.明确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运转协调的公共机构节能组织体系。
3.完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实现统计单位全覆盖、统计内容不漏项、统计数据零误差。
4.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量化管理体系和能耗统计管理平台,完善能源定额消耗标准,推进能源审计诊断、能耗公示、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等工作开展。
5.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开展节能达标活动,创建一批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区)。
6.到2015年,努力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全市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相协调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保障公共机构引领、推动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节能指标:
以2010年为基数,到2015年实现以下节能指标:
1.人均实现节电15%,节水15%,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公务车辆交通能耗保持零增长。
2.节能灯具、节水器具应用率均达到98%以上。
3.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率达45%,建成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监测管理平台。
4.“十二五”期间,将95%以上的公共机构建设成为节能管理达标单位,其中将30%以上的公共机构建设成为节能管理达标示范单位。
5.创建10家以上国家级和省级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单位。
三、节能工作的重点领域和环节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持续性的系统工程,用能范围广,节能管理难度大。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要坚持创先争优,把工作重点放在主要领域和关键环节。
(一)扎实开展能耗统计工作。
1.进行既有办公建筑分项计量改造。全市公共机构的办公建筑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循序推开的原则,加快既有办公建筑能源计量设施改造,逐步实现能源消耗分户、分类、分项计量,保证用能数据统计准确完善。2013年底前,集中供电、供水的办公楼,有条件分户改造的,要按单位加装独立的水电表,实现一户一表,保证用能数据统计准确。
2.积极开展能源消耗调查。认真做好全市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全面准确掌握用能底数,确保统计单位全覆盖、统计内容不漏项、统计数据零误差。
3.建立能耗统计信息管理平台。依据全市公共机构能耗普查统计数据,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并定期进行维护。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全市公共机构用能管理网络化、数字化信息平台,及时对部分能耗高的单位进行专项调查,不断提高我市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效率。
(二)积极推广节能技术应用。
1.加快用能设备节能改造。逐步淘汰高能耗的空调、计算机、打印机等用电设备;对耗能量大的空调、电梯等用能设备,在综合考虑费效比的基础上,采用变频调速、无功补偿等节电技术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效水平。
2.积极应用节能新产品。大力开展公共机构“绿色照明”行动,逐步淘汰高能耗灯具(包括T12直管型荧光灯和白炽灯),更换为节能灯具;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应安装节能技术较为成熟的延时开关或感应开关等自动控制装置,杜绝长明灯现象。逐步更换公共机构办公区内的水龙头、洁具为节水型器具,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
(三)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
1.抓好新建建筑节能设计和全过程监管。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建筑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各阶段节能跟踪管理体系,强化对新建建筑节能的全过程监管;积极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在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中的试点和示范。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
2.加强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制定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逐步开展既有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试点和示范,并积极做好试点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要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物业服务合同中必须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四)提高办公设备节能效果。
全市各级公共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20℃),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对网络机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
(五)切实抓好公共机构车辆节能。
1.加强公务用车配置管理。严格执行公共机构公务车辆配备配置标准与管理办法,控制公务车辆编制和规模,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型汽车,加快淘汰高油耗、排放超标的车辆。
2.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健全公务车使用管理制度,完善公务用车档案,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定期对公务用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加强公务用车动态管理,对公务车车辆采购、检测维修、报废更新、能耗状况等实施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
(六)加强公共机构节能采购管理。
1.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实施机构要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及国家有关规定,对节能环保产品实行优先采购。通过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管理,健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
2.扩大政府节能采购范围。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实施机构要将工程和服务采购列入政府节能采购中,逐步扩大政府节能采购的实施范围。对空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等办公设备产品,应依法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进一步完善公共机构节能产品、技术、服务征集制度,建立跟踪、监测和优选淘汰机制,推广先进节能产品和技术。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节能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1.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机构。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发改委、经信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法制办、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组成的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决策机构,负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执行机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主管部门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办公室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各市(县)区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负责本级行政区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2.构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网络。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本单位(系统)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为加强信息沟通和业务交流,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制度,各单位在每年2月25日前将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分管领导、联络员、联系电话报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适时召开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会议,研究、布置有关工作,交流工作情况,督查工作进度。
3.完善协作组和教科文卫体联席会议制度。根据市级机关特点,划分调整公共机构节能协作组,制定工作规范,充分发挥组长单位和系统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
4.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部门)要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二)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
1.大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各公共机构要结合实际,在本单位、本系统,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宣传活动。要广泛利用各种媒介,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示范作用和重要意义,引导干部职工正确认识国情,增强节能意识,增强能源节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构建节能工作交流平台。要利用公共机构节能网、表彰会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介会等形式,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信息的交流,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节约热情,增强节能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同时,要继续编发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成效,宣传各单位在资源节约中的先进经验。
3.做好节能培训工作。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分期分批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人员和能耗统计人员进行节能知识培训,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同时,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经常进行能源教育和日常节能技术、技巧培训,培养广大干部职工良好的用能习惯,形成“倡导节约文明,引领节能行动”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节能制度建设。
1.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配套制度。各单位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节能工作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节能法规规章体系,推行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节能新机制,不断规范公共机构的能源管理,保证节能工作顺利开展。
2.建立能耗统计和报告制度。要进一步完善能耗统计和管理制度,落实专人按规定要求如实记录能耗计量原始数据,充分利用能耗统计软件平台,建立统计台账,并及时做好各项能耗报告工作。市公共机构节能办要加强指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做好全市公共机构统计报表及台账基础工作的布置、落实及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工作,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和目标的制定提供依据。
3.完善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和经费支出标准。财政部门要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耗支出标准,强化预算管理,指导公共机构加强能源支出的核算,从源头上控制公共财政预算开支。公共机构要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能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门作出说明。
(四)加强节能监督检查。
1.明确节能监督检查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能源消费、消费监测和统计情况;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用能系统、设备节能运行情况;开展能源审计情况;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空调温度的设定、办公设备的待机能耗状况等。重点是监督检查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
2.建立节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列入市作风效能建设考核体系,节能目标和指标完成情况要作为公共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市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要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3.抓好能耗公示工作。在规范能耗统计报告工作的基础上,将全市公共机构的水电油气和车辆用油、维修费用等,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公示后的跟进机制,加强对公示数据的分析和通报,异常能耗的反馈和处理等工作,使公示起到应有的监督效果。
4.加强节能检查和处理。统一开展节能监督管理执法知识培训,建立执法队伍,依据《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办法》,持证上岗进行节能执法。向社会公布公共机构节能举报电话(0512-68618066),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对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及时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逾期未改正且情形严重的,由有关单位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并由财政部门核减下一年度1%~5%的财政经费。
公共机构节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方面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各市(县)、区及市教科文卫体等重点系统,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报市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