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有哪些?
园区科技领军人才企业(以下简称领军企业)或拥有领先技术、创新商业模式且发展快速的非领军企业给予股权投资支持。对于领军企业,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支持;对于非领军企业,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支持,并鼓励其申报园区领军人才称号。
二、申办流程是什么?
1、申请流程
领军创投进行项目业务尽职调查,委托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法律、财务尽职调查,并结合调查结果实施股权投资谈判,明确投资价格,形成投资建议书,以市场化估值方式确定投资价格并提交决策委员会决策。领军基金根据投资建议书,向决策委员会提交决策建议。
2、签约流程
签订投资协议,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后,领军基金与园区科技型企业签订投资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
3、投后管理
领军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包括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依法行使股东权利。领军基金为被投资企业单一投资人或为外部第一大股东时,试行投资资金银行监管模式。
(1)投后管理报告报送
领军创投投资部门、托管机构、合作基金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每半年度结束后60日内、每年度结束后90日内,向领军基金报送投资企业投后管理报告,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告主要包括: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财务情况、投资估值情况以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等。领军基金将投后管理报告定期上报决策委员会。
(2)被投资企业定期汇报
被投资企业应接受领军创投、相关合作基金、托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定期向领军创投、托管机构、合作基金递交财务报表、重大事项变更及项目进展报告等。
4、项目退出
(1)领军基金原则上长期持有项目相应投资股权。领军基金实施投资时,应在投资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和方式,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的条件时,适时通过股权转让、其他股东回购、股权减持以及清算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2)领军基金转让所持有的项目股权按照国家对国有资产规范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照不同的组织形式执行。向非国资主体转让的一般采用产权交易场所对外公开挂牌退出的方式;向国资主体转让资产的,也可采取协议转让的形式。
(3)项目退出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其他备案、审批手续的,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